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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第三高级中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0年04月30日 15:07:12 访问量:3457

 

驻马店市第三高级中学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教育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共驻马店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成立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张学武任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朱建坡兼任办公室主任,杨龙庆、张明汝、张中华、孙晓曼任办公室成员。

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校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2.学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

4.基础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5.需要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物品、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行为执行情况。

6.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三公”经费管理支出情况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国有资产管理等进行审计;

7.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8.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权限

1.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五、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市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七、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八、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九、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430

 

编辑:王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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