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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年03月10日 16:54:36 访问量:12897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组[1997]57号

各市地委组织部,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1997年11月27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度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按其工作性质、特点和岗位职责,分别采取相应的形式,以体现分类管理的要求。考核要简便易行,宜于操作,注重实效。

第四条 年度考核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考核的对象为各级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人员,下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按本条规定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四)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并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经单位派出,但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经单位同意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回国后进行一次性考核。

(七)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考核。

(八)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九)在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十)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内,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及次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党纪处分人员,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正常考核。

(十二)担任中层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行政职务为主进行考核。同时,考核其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考核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以聘约为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政策、组织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考核标准要根据岗位职责、聘约内容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职务、不同专业和不同技术层次的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各系统、各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精通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廉洁奉公,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突出。

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熟悉业务,廉洁自律,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在同行中得到公认,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需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第十二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服务态度好,生产和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无责任事故,服务态度较好,能够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服务态度不好;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第十三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切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在不突破规定总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适当拉开优秀比例的档次。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可适当提高优秀比例,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相应减少优秀比例,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确定。

人数较少的单位,其优秀等次的名额,由主观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优秀等次数额应按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以及不同的职务层次分配使用,原则上不得相互挤占。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各单位应结合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被考核人要如实填写《平时考核手册》,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小结,由主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审阅。

年度考核年末或年初进行,一般于三月底结束。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在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领导担任主考人,采取上一级考下一级的办法进行。

省管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省考核委员会派出考核组,进行统一考核。

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员或分管领导考核。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不搞重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三季度末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单位和部门掌握,考核结果须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其主要内容是:本年度的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履行岗位职责(聘约)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政治思想表现;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实现目标的措施。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被考核人按照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述职。述职时,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时,吸收单位中层领导和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民主评议。在述职的上,主管领导组织听取述职的人员,采取口头、书面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或投票测评)。

(四)综合评价。主管领导根据述职和评议、测评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审核。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核意见。

(六)确定等次。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根据主管领导提出的初步意见和考核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等次,由主管部门确定。

(七)反馈。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向单位全体人员公布。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进行检查验收,防止走过场,以保证考核的质量。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聘任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体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五)技术工人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作为聘任技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员予以降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或解聘,工人予以降低技术等级(以下简称降级),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

降职、降级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批准机关(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在三个月内作出。专业技术人员低聘或解聘,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职改部门批准报上级职改部门备案。降职、低聘或解聘、降级后,其职务(等级)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档次。

对于无职、无级可降的人员,给予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处理。其职务(等级)工资为最低档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在领导身边、组织人事,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要调整岗位。

对降职、低聘或解聘、降级以及降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要填写《不合格人员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作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事业单位职员、工人年度任期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一般3—5人,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吸收本单位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工作人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必要时,可吸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方案;

(二)结合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四)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五)审议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对不按要求进行考核、搞形式走过场的单位,责令其按照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统一布置、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为保证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全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和统计制度。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省直各单位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登记表》、《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和不合格人员处理结果等各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考核任免奖惩处审核(其中考核任免奖惩处将审核后的报表送交职称处1份备案)。凡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自定的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考核领导小组及承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依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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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驻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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