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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

2021年01月29日 16:17:49 访问量:8764

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集聚海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来驻创新创业,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统筹规划、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实绩”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握时机,创新政策,完善机制,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海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为建设“四个驻马店”、实现富民强市加快崛起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引进人才主要对象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主要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主要是指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获得者,长江学者,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省级领军人才(C类)。主要是指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专家,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四)高级人才(D类)。主要是指具有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五)其他高层次人才(E类)。主要是指急需紧缺的具有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特殊技能或特别贡献的其他人才。

以上所列各类高层次人才包括具有相当称号、学历、学位的海外人才。

三、引进人才单位和条件

(一)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条件:

1.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其他紧缺高层次人才。

(二)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条件:

1.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其他紧缺高层次人才。

(三)其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条件:

1.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其他紧缺高层次人才。

(四)党政群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条件:

1.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2.根据工作需要,其他紧缺高层次人才。

同时应当符合公务员调任、转任的资格和条件。

(五)自主创业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自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且具有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以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敬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四、引进人才的方式

高层次人才引进采取集中引进与个别引进相结合、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集中引进。对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群机关一次性引进人才数量较多的,采取集中引进方式。

2.个别引进。对用人单位一次性需求数量少、层次高,或人才个人有意愿来我市工作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个别引进。这种形式原则上适用于本意见A、B、C、D四类人才。

3.柔性引进。除正式调动、选聘等刚性引进外,用人单位采取聘用、兼职、挂职、咨询、人才租赁、项目与技术合作、联办企业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工作或服务。

五、引进人才的程序

(一)集中引进的程序:

1.申报职位。引才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引进人才职位和数量报市编办,市编办审核汇总后,提交市编委审定。市人才办根据市编委审定的意见,制定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2.发布公告。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名义发布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数量、条件和待遇。

3.资格审核。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评审认定委员会,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公开选聘。对到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党政群机关的人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选聘。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到企业的人才,由企业自行组织选聘。

5.组织考察。根据综合成绩进行量化排名,确定拟选聘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考察并进行公示。对考察合格的人员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然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6.办理手续。对确定为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颁发证书。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颁发《驻马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二)个别引进的程序:

1.个别申报。对于单位个别引进人才或自愿来我市工作的人才,向市人才办提出申请。涉及到用人编制的应首先报编制部门审定。

2.组织审核。市人才办组织评审认定委员会,对申报的部门、岗位和人才的学历、学位、职称、学术称号、荣誉奖项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考核选聘。对确定引进我市的人才对象,开辟“绿色通道”,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选聘,然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六、优惠政策

(一)综合补贴

凡是引进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享受以下安家、科研和生活补贴:

1.符合本意见A类的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费,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1万元差旅费。

2.符合本意见B类的人才,给予60万元安家费,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1万元差旅费。

3.符合本意见C类的人才,给予40万元安家费,提供不低于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岗位津贴、5000元差旅费。

4.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10-20万元;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补贴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

上述条款中所需费用,用人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属财政差额拨款的,由同级财政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其他单位引进的人才,可视其贡献大小,由同级政府予以适当奖励或资助。

(二)职级待遇

1.党政群机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公务员转任或调任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安排副处级职务,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安排正科级职务,达不到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在具备任职资格条件后安排。对于表现特别优秀、具备提拔条件的可优先安排上一级职务。

2.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属于管理岗位的,试用期满后,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确定为七级以上职员岗位,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可确定为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确定为八级以上职员岗位,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可确定为七级以上职员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满后,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确定为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确定为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上岗位。其他引进人才按相同职级或同等条件人员中最高工资确定。

3.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股权、期权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人才个人协商确定。

(三)编制安排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党政群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在单位编制空缺的情况下进行;对于单位无空缺编制,又急需引进高层人才的,可在同层级编制总额内给予调剂。

(四)职称评聘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的业绩依据。

(五)生活服务

1.社会保障。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等转接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不来的,经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由用人单位补办登记手续、补缴相关费用。

2.配偶安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需来我市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空编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优先选聘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的引进人才配偶。

3.子女入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需来我市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经市人才办审核后,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予以落实办理。

(六)持续培养

1.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加短期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视情况给予适当资助,资助费用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2.优先纳入我市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省优秀专家推荐人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及国家级和省级其它人才工程。

3.优先作为“市拔尖人才”、“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科技创新人才”等评选对象。

七、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组织、人社部门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政策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二)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资金支持力度。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的引进、开发、培养、资助、表彰、奖励等,引进人才专项资助和奖励资金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如有重大人才资金支出,超出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部分,由市财政另行解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高层次人才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日常联系和跟踪服务,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市人才办定期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

八、其他事项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工作生活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纠纷,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属于经济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民事纠纷的,可依照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二)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各县区要依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三)本意见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王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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